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丈夫不能不去。
一方起诉离婚的,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难无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的当事人都要出庭。
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如果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一、当事人必须出庭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此外,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当然,拘传的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拒不到庭须是无正当理由。此外,拘传执行前,须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才能执行。
(一)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三)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