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些资金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因地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部门以确定。对于其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根据不同情况,缴费基数会有所不同,具体以相关规定为准。
法律分析
一、老人过世后养老保险领取
1、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标准各地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确定。
二、其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比例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一)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按到企业工作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或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六)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八)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结语
在老人过世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以继承。至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支付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另外,对于其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办法和标准,如按月工资收入或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个人所处的情况和规定进行核定。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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