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
零、整等字样。不得用
一、二(两)、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念、毛、零(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入自行承担。
一、现金支票填写要求
(一)必须使用钢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按支票排定的号码顺序填写书写要认真,不能潦草,也不能用蓝墨水,更不能用红墨水填写;
(二)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不得补填或预填日期;
(三)收款人名称填写应与预留印鉴名称保持一致;
(四)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书写,如有错误,不得更改,须作废重填;
(五)用途栏应填清真实用途;
(六)签章不能缺漏,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七)支票背面要由取款单位或取款人背书(即签章),并核对无误后送交给银行结算柜,然后银行发牌作为取款对号的证明,到出纳柜对号取款;
(八)取款时要按支票上填写的金额当面清点现金。
二、现金支票填写日期是多久
按照填写的实际日期来填写,现金支票自填写日期开始10天之内必须去银行取出,因此如果不能在接下来的10天之内取出现金,付款人可将现金支票的日期予以推迟填写。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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