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包括以下这些: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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