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事代理的流程如下:
1、个人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2、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个人代理的资格;
3、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
4、委托方和人才交流中心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5、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办理人事代理的流程如下:
1、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相应材料;
2、企业委托的,应当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4、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5、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代理单位的资格;
6、委托方和人才交流中心双方代表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7、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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