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夫妻间财产应当在夫妻间进行分割,与孩子无关。但是一些夫妻离婚时认为这是对孩子的亏欠,不如直接给孩子。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给孩子,是否可以呢?
当然可以。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在协议中将所有财产留给了成年子女,房屋也顺利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存款已经转到成年子女名下,那么该行为属于实践性行为。所有财产已属于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是不可以要回的。
如果是通过离婚协议书将全部财产留给了未成年子女,由于房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部分当事人想在赠与之后提起诉讼要回自己的份额,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之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并不支持撤销赠与。
离婚案件是既涉及解决夫妻身份关系,也解决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经协商是针对离婚、抚养权等事项达成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的方案。如果一方可以随意撤销,那么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都会遭到破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还有贷款尚未偿还清楚,那么只能在还清贷款后,再要求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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