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只能是法院、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等。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自治协议,其本身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离婚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判决的话,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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