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为: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且无事实拥有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
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居住困难户一般要符合以下标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基地对一些非在册人口制定了居困人口引进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另外,由于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对他处福利住房的情况并不溯及5年之前,实践中往往有未实际居住,且曾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
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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