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诉理赔时,可能由于材料不全导致理赔失败。此时,需要及时补充差异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申请人可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不过,补充证据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进行。同时应该注意,补充材料必须与原有材料的不足之处相对应,不能与原有材料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申请人可以就公证或者无法公证的证据,或者已经取证但还有差异的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必须与申请状、事实申述及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不得作为修改诉讼请求的依据;补充材料不得与原有材料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
注意:此为人工智能AI生成文章,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要以读者学习和实际情况结合,不代表任何法律、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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