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了企业税又要交个税此类情况存在于法人企业,即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股东有自然人存在。
第一道税是个税,是指员工按工资薪金申报和缴纳。员工的工资薪金是企业的重要运营成本之一。
第二道税是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收入扣除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运营费用等,若有余,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还有优惠税率。
第三道税也是个税,不过是针对自然人股东征收的,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
如果企业交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会(大会)决议通过对股东分红,此时自然人股东才会涉及分红的个税缴纳,如果股东会决议不分,那么则不需要缴纳该税。
如果某自然人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员工,则可能涉及上述三道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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