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谓的“危险物质”是指,具有杀伤力、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物质特性,且在管理不力的情况下,容易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毁损,从而严重妨害公共安全的物质。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质包括:易爆物质、易燃物质、剧毒物质、放射性物质。所谓“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进出口以及其他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枪支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所谓“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允许或批准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观方面通常是故意(但不排除极少数情况下的主观过失),即行为人明知是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质仍然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制造、买卖、储存、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以上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应当指出的是,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本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按照《刑法》认定相应的罪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