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由公婆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公婆名下的,属于公婆的房产,与夫妻双方均无关,夫妻离婚时也不得要求分割;如果是由公婆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公婆名下的,房屋将被认定为公婆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公婆的债务。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可以要求父母返还,并在离婚时平均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公婆名下的,可以充分举证证明借名买房,在离婚时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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