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童工的父母与用人单位的责任相同。我国对这类父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如造成童工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相应的父母还可能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这类童工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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