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备齐规定资料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医疗机构协助;
3、鉴定位会员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4、鉴定结论得出15日内,及时送达给申请鉴定单位或工伤人员或亲属。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有何规定?
停工留薪是指从业人员工伤后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时间。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
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
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
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
人单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如何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手续?
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要求
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
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
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须提交:
1、填写完整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则时间内提出确认请求的,视作赞同延伸罢工留薪期。劳动能力判定组织受理请求后可根据需求安排工伤人员承受医疗检查,经判定专家面检后作出确认定见,并出具《延伸罢工留薪期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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