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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4-01-01 来源:独旅网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进行处罚。

一、职务侵占贪污

贪污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涉嫌职务侵占罪,两者的区别具体如下:1、主体要件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且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二者的犯罪行为不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自然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或者单位的财物的行为。3、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4、二者的犯罪情节要求不同。贪污罪的犯罪情节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数额要求;职务侵占罪必须是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若是数额较小则不构成此罪。5、二者在最高法定刑不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型是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的有期徒刑。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三)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三、贪污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

贪污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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