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取保候审可以变更、撤销: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2、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3、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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