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开车撞了人,不管责任在谁,我们都不建议垫付医药费。原因有三:
其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换句话说,抢救是第一要务别担心因为你不垫付医药费而耽误伤者治疗。
其二,同样是该法第七十五条,发生事故前,如果你已经按时依法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会支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假如这笔钱不够,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进行垫付。也就是说,垫付有机构承担。
其三,垫付有风险,如果没有保留好相关证据,后期出现翻脸不认账的情况。
此时,如果你出于歉意,想为伤者垫付医药费,切记保留书面材料,做好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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