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当享有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相应的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一、选择取保候审保证人注意什么?
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对那些本不宜被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疾病缠身,不符收押条件,且本人经济又窘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有人愿意担保,办案人员是求之不得的。事实上,这些保证人大多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大多数保证人虽然与案件没有牵连,但与被保证人有血缘或姻亲等关系,基于感情,不愿限制被保证人的活动(甚至违法活动),更不愿看到被保证人受到法律制裁。
2、有的保证人离被保证人的居住地较远或因工作繁忙,被保证人又很少与其联系,因此,无法及时监督被保证人的活动。
3、有些保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将在保证书上签字视为一种形式,东莞律师在实际履行义务时缺乏责任心,很少监督或者根本不监督。
4、有些保证人误认为监督被保证人的活动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事,未将自己的担保责任纳入刑事诉讼环节。
5、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或《刑法》规定的,对其处罚未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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