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合伙企业 及 合伙人 的责任承担包括: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 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 连带责任 ,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 债务 的义务,合伙的 债权人 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 有限合伙企业 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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