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与村之间发生土地边界纠纷的,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主管部门也调解不成功的的就只能去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当农村十地边界出现纠纷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当事人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是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或者镇级人民政府等寻求调解并进行解决:2、如果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限定,土地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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