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仅为债务担保,所有权未变更,股东仍有分红权。质押需登记,可转让。质押是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履行完毕后,质物需归还。出质人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为债权人。股权质押后仍需承担债务。因为质押股权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股东仍有分红权,质押仅作为担保债务的手段。在质权人一致同意下,股权可以转让,但需在质权登记后方可生效。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完成这种责任时,质押的财产必须归还。其中,出质人为债务人或第三方,质权人为债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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