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信贷。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一、犯挪用公款罪判几年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刑法》第185条、第272条,又分别将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人员挪用资金的案件拟制为挪用公款罪,按《刑法》384条论处。
二、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一)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三)客体是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制度;(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