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乃两面一体,二者不可分割。继承股东资格即取得股东地位,自然也就取得相应股东权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导致其股权收到限制的话,继承人所取得的股权也是要受限制的。继承的发生并不能免去原股东权力上所受的负担。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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