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中短信内容、电脑博客日记以及QQ的聊天记录。建议应该委托专业的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的处理。而条件不允许的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并将其保存起来。则手机短信的内容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相机拍下来,而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通过截取全屏保存起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就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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