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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都分为哪三种主要类型

2020-08-13 来源:独旅网

1、普通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类型有: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以企业为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2、行业(产业)工资集体协商。以行业(产业)为单位通过行业(产业)工会与对应的经营方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行业(产业)的工资协议。
3、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通过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联合会与对应的地区企业经营方授权组织,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协议。
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都是集体合同。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二者具有因果关系,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决定程序,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没有前者,后者则无效,前者的质量决定着后者的质量和可行性。
其次,二者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互相之间不能替代,集体协商也是一种独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可以独立进行。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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