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根据我国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可以从宽”,是指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达到法律规定的一般标准,即可从轻处罚。
但可以从宽并不是绝对的,对具有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则不能从宽处罚。由此可以看出,认罪认罚是否从宽还要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犯罪手段和社会影响等犯罪情节进行考量,应该依具体情况而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即使认罪认罚也无法减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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