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置。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章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章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置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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