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犯盗窃罪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开庭一般程序包括: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及送达开庭时间等。
一、故意伤害致死公诉书被受理后多久开庭
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公诉书被受理后开庭的时间并无明确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会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什么是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适用简易程序如何审判
1、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中送达时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3、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4、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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