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有,概念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适用法律政策不同、程序不同、谈判对象数量不同。
邀请招标可以采取两阶段方式进行。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可以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广泛摸底,博采众议,在收集了大量的技术信息并进行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商提出详细的报价。
邀请招标不用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在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
但是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偏离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
招标程序步骤,具体如下:
1、招标公告;2、资格预审;
3、发放招标文件;4、投标预备会;
5、编制、递送投标文件;6、开标;
7、评标;8、中标;
9、合同谈判与签订。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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