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⑴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离境定居人员的,应提供其护照及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亡故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的有关审核材料《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后,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3.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18日前,结算相关参保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可申领金额亡故人员同时核定其丧葬补助金标准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申领表,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交申请人止相关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关系。4.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支付”或“驻地银行支付”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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