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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先权的规定

2023-06-23 来源:独旅网

在我国专利法中,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也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专利法的规定可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是否为相同主题是优先权成立的实质条件。对于相同主题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2节中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一、优先权制度概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为广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石。优先权制度则是《巴黎公约》的重要支柱之一。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申请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在海外国家的情形是7个月,后来在布鲁塞尔修订大会上修改为12个月,并且一直维持到现在。

优先权制度最直接的法律效果体现在《巴黎公约》第四条B款,可概括为对抗申请之效力与对抗公开之效力。即,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限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优先权制度使得一项发明创造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之后有充足的时间在第二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而不会因为时间差而丧失新颖性、创造性,或者被他人在第二个国家抢先申请专利。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件专利申请只要是一件正式的专利申请即可,其随后的结局在所不问。显然,优先权制度是与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专利地域性等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

优先权一般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如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这意味着优先权制度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协调,而是被赋予更多的制度价值。申请人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制度规划专利申请,例如通过要求优先权而将若干先后完成的发明创造合案申请、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转换、对申请中的缺陷进行修改等。申请人还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来观察市场情况进而决定是否继续寻求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或者在优先权期限内寻求资本支持,以维持对发明创造的持续研发。

虽然优先权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从而为创新主体保护其知识财产提供更灵活的制度支撑。但是该制度还包含着对公共利益和秩序的考虑,例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满足首次正式申请的要求,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必须是相同主题,在后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等。因此,优先权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尽早公开,进而促进上下游技术的研发。

优先权制度自1883年诞生以来,始终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柱,在发挥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焕发着勃勃生机。

二、优先权?注意事项

1、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2、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权才可能衍生出优先权。

3、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4、专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先后两份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国家,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如果在不同国家,则为外国优先权。

5、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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