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解散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分公司解散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总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解散分公司后员工的赔偿权益如何保障?
解散分公司后,员工的赔偿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员工在解散分公司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年假、加班费、未支付的福利和奖金等。此外,员工还有权获得补偿金或者经济补偿,以弥补因解散分公司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员工的工作年限、职位等因素。为保障员工的权益,建议员工在解散分公司后及时与雇主协商,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援助。
结语
解散分公司后,员工的赔偿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员工有权获得赔偿,包括工资、假期、加班费、未支付福利和奖金等。此外,员工还可获得经济补偿,弥补因解散分公司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和方式因情况而异,如工作年限、职位等。为保障权益,建议员工与雇主协商并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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