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多少天
1、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人就需要搬出房屋,如果不搬迁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二、房屋拆迁中什么情况下不得强制拆迁
1、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行政强制拆迁;
2、除经依法裁决并由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3、拆迁未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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