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从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定义来看,公司最为直接的划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是否上市,又可以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东中是否包含国有企业,公司可以分为国有公司、民营公司。同时根据股东是否包含外国人,公司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内资公司。从不同角度,我们可以对于公司进行一个更为细致的划分,实务中因为公司的类型不同,其所适用的法律或有所不同。因此,在考虑与公司进行交易前,应该弄清楚公司的类型,从而有利于进行交易。或在设立公司时,可以根据未来进行的经营业务,考量设立的公司类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义务有哪几种类型
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主动为一定的行为,以促成受法律保护的特定或不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消极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不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保证由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不受侵犯或损害。
商标评审案件有哪几种类型
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如下:(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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