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自
管辖范围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南开区人民法院、河北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西青区人民法院、北辰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武1清区人民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蓟县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辖区包括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宁河县和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滨海新区全部座落在二中院审判辖区之内。审判辖区总面积约为435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为440万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现有内设机构17个,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1个,综合行政部门6个。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驻天津铁厂审判庭(派出机构,加挂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牌子)、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干部处〈老干部处〉、组织宣传处)、机关党办、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警察支队。
因工作成绩突出,2012年以来,共受到市以上机关和市高院表彰奖励10余项,其中2013年度荣立法院系统集体三等功,2014年被市总工会授予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先进单位,并作为天津市直机关唯一获奖单位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2013年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单位。
2019年7月23日,第六届“政法系统新媒体应用案例”推选活动获奖名单揭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得全国法院系统“最具影响力新媒体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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