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包人拒绝交付工程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拖延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的,从其约定;
2、承包人根据合同拒绝交付工程,但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过发包人欠的工程款,或者欠的工程款金额不大,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的使用,发包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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