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都需要年审,需要带上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的。
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一、居住证申请资料
1、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居住地址、就业等证明材料。
申领居住证需提交证明材料
要申领居住证,公民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和相关材料的出具人要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条例中明确规定,如果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住证也将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二、居住证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在到达我市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居住证办理申请。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缴纳社保满半年和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标红部分为新增内容)
3、派出所受理后当日完成核对审批并申报;市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制证;县级公安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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