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合同如果是依法订立的,自成立时起才算生效。而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车辆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车辆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是设立的。
我国民法上的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效力主要采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是指法定的公示方法仅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要件,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一种,其对抗效力是指物权变动仅由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而完成,无需具备一定的形式,但只有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权利与登记权利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登记权利人的权益优先受法律保护。
抵押车辆并非不动产,登记并非设立抵押物权的必要条件。
故抵押车辆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善意取得可否对抗抵押担保
1、善意取得能不能对抗抵押担保,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抵押担保不需要登记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以对抗抵押担保。
3、如果抵押担保办理了登记的,善意取得不能对抗抵押担保。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合同丢失银行可以补办吗
抵押合同丢失通常可以由银行补充。当事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到贷款银行,让银行复制原合同复印件并盖章;也可以去抵押登记部门查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类型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
4、担保范围。
动产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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