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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头婚,女方二婚但生育过,结婚后又生育一子女,请问男方孩子算独生子女吗

2021-04-27 来源:独旅网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换句话说,没有一个亲兄弟姐妹。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实施的控制人口增长过快的一项政策。因此,关于您的问题,不论是同父异母的兄妹还是同母异父的兄妹,都不属于独生
生子女。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2015年10月我国开放了二孩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因为实行二孩政策,如果第一胎为多个孩子时,就不能进行生第二胎了。目前,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也就是说我国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放开了三孩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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