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
依建筑经济合同性质分为:
1、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即预先规定明确的承包范围和合同总价。由于不可预见工程费用的大小不同,采用这种形式承包风险较大。
2、按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即规定发包人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的直接成本,加上经营管理费用和利润。这种方式又分为成本加固定费、成本加费率以及目标成本加浮动酬金等合同形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比方式①相对地小。
3、按固定单价合同承包,即事前规定工程单价,而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工程量仅作参考。这种合同常用于事前仅有建设意向、不能确定分部分项工程总量的工程上。
4、按统包合同或交钥匙合同承包,即从规划、勘察设计直到建成投产,一包到底,向建设投资者提交最终产品。这种方式的承包范围扩大,不限于单纯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的责任加重。
二、建筑工程承包的内容
工程项目招标按承包内容分为:
①全过程招标,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的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招标;
②勘察设计招标;
③材料、设备供应招标;
④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通常有三种:
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包商皆可参加投标。这一方式招标人的选择范围广,审核工作量大,费用较高;投标人的中标机会较少;
2、选择性招标,也称邀请招标,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分别送交预先选定的若干承包商,邀请其参加投标,不在社会上公布。这一方式招标人审核工作量小,费用较低;投标人的中标机会较多;
3、议标,即不通过投标竞争,而由建设单位邀请承包商,通过个别协商的办法达成协议,签订承包合同。由于承发包双方长期共事、互相信赖,或在只有一家承包商有能力承担的特殊工程以及零散小工程的情况下,采用这一方式。在中国,对少数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区的工程,承包企业不愿投标者,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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