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第十四项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部分公务员为了达到投资入股的目的,通过别人名义进行投资,以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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