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在哪个商家购物,要求哪个经营者向其提供服务,应当由其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迫。一些法律明令禁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该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实践中,一些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虽然有人认为这种作法并未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明确告知之下,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换个地方消费,但如果将这些作法上升为行业规范,整个行业的所有经营者都照此办理,消费者实际上丧失了选择的自由,也就丧失了选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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