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自首是犯罪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并等候处理的行为。自首者可从轻或免除处罚,供述其他罪行也可视为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可减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也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主动投案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知的其它罪行,也可被认定为自首。即便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前两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只要如实供述罪行,也可从轻处罚。如果因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也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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