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的处理及立案标准: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诈骗未遂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未遂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立案标准可参照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定罪处罚。虽未明确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但可参考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诈骗罪未遂符合情节严重情况可立案。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66条和第23条。
法律分析
一、诈骗未遂怎么处理
对于诈骗未遂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诈骗罪,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2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即3万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即20万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诈骗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比既遂犯轻些,故对诈骗罪未遂犯的比照诈骗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二、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构成诈骗罪未遂符合情节严重情节达到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诈骗未遂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般情况下,诈骗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相对较轻,因此对其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然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一定金额即可构成诈骗罪未遂。以上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诈骗未遂的处理和立案标准进行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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