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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几种?

2024-03-17 来源:独旅网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在1986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58.382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事故分类分为: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暂时性失能伤害、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六类。

危险、危害因素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化学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或窒息、其他伤害。

UDC658.382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由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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