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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共债是第几条

2021-06-11 来源:独旅网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夫妻个人债务规定是什么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个人债务怎样认定
以下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与 婚姻家庭 生活无关的非正常开支而借款产生的债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独自为生产经营所欠下的债务,同时生产经营的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欠下的债务。
三、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都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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