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是公司的称呼。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是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必须用文字表示,以便人们称呼。公司名称代表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技术水平,一经核准登记,公司即取得对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公司名称可以转让
一、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子公司与分公司有如下区别:
1、法律地位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2、责任承担
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3、设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二、公司章程编写的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在于:
1、划分依据不同。分公司之间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从属关系;
2、法人地位不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地位;
3、责任不同。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债务关系,子公司各自负责债务关系;
4、表现形式不同。分公司冠以总公司名称,无自己章程,子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
一、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经营范不得超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注册之后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二、设立子公司的条件如下: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5、依法设立。
总之,应对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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