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不需要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可以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
幼儿园法定义务:保育保护,不等于监护一天,某幼儿园的老师组织该园中二班的小朋在教室外上游戏课。游戏课活动场所的地板选用的都是防滑砖,任课老师也一直在旁边组织、观察小朋友的活动。但突然间,意外还是发生了—张强小朋友在蹦跳时意外摔倒。老师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张强右手骨折,医药费花去1800多元。事后,张强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孩子摔倒属于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园内,幼儿园就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在这段时间内幼儿园没照顾好孩子,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园则不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认为幼儿和幼儿园之间并不存在监护关系。幼儿与幼儿园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张强父母的要求有没有道理呢?幼儿园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由此可见: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幼儿园的身份是管理人,不是监护人,父母把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明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所以,幼儿园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过错原则来确定幼儿园的责任!张强在幼儿园游戏课上意外摔伤,幼儿园对此并无过错,并且幼儿园在游戏中也注意了安全问题,同时老师在整个游戏活动中也始终在观察、组织,忠于职守,履行了注意、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建议:1、家长或监护人没有明确地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时,幼儿园对幼儿不承担监护职责。2、幼儿园为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认真、全面、切实地履行对幼儿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3、家长不能认为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后就都是幼儿园的事,平时也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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