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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做人工流产,侵害男方生育权吗

2021-10-03 来源:独旅网

女方擅自做人工流产,侵害男方生育权吗?杭州专业离婚律师解答

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男方认为女方行为侵犯了自己生育权,所以到法院起诉女方,请求女方支付自己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杭州专业离婚律师怎么说。

先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法院会认定为该种行为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而判决离婚。

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因生育问题引起的纠纷关键在于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问题。

因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致,共同行使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自由,系为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如妇女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问题决定权,如夫妻在生育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合理途径。

一、死刑犯有权利要求留下后代吗

生育权主体要实现生育权,必须同时具备生育权利能力和生育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利能力是指死刑犯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履行生育的义务的资格。死刑犯的生育权利能力与其他任何公民没有不同,生而平等享有,不受有无生育行为能力的限制,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死刑犯的生育行为能力是指死刑犯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生育权利和承担生育义务的资格。生育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生育行为能力和不完全生育行为能力。完全生育行为能力是指生育主体自身具备生育的各项机能同时又符合法律关于生育的规定;不完全生育行为能力是指生育主体自身生育机能不完全具备或不符合法律关于生育的规定。死刑犯属于不完全生育行为能力人。在生育方式上,死刑犯只能通过人工生育的方式而无权选择以自然生育的方式实现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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