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或父母财产,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另一方有一定产权份额,可能扩建。分配时应考虑产权分配差距,给予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照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附加,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照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附加,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此外还有其他特殊情况。
通常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差异较大。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优先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通常在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份额属于夫妻一方的父母。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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